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8日西安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西安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决定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氟里昂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氟里昂、哈龙以及含有氟里昂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除维修和必要用途外),建立我市维修和必要使用氟里昂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一)发布氟里昂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5年9月16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哈龙灭火剂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自2005年9月16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3.2006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氟里昂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2.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产品。
4.自2005年9月16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5.2006年1月1日前,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7.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氟里昂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商贸局、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2.2006年1月1日前,在维修活动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充灌或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市环保局对其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予以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市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此项工作由市商贸局负责)。
(七)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5年年底前,应确定1—3家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八)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市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从2005年9月16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
三、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由杨广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经费保障。
各部门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步骤、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使其具备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必须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